在房地产业的交易过程中,多数情况下并无需支付购房定金。然而,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特约协议,那么这就涉及到了额外的考虑因素。所谓“定金”,乃指当事人双方为保障债务能够顺利履行,经过充分的协商与沟通后,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作为抵押或担保的行为。对于是否设立定金以及定金的具体数值,理当由各方相关主体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予以全面而深入的探讨与商议,但务必要引起重视的是,合计收取的定金金额不可逾越主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这个上限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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