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幅度的规定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强制性的价格范围,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市目前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04年7月1日以后施工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执行“四川省2004计价定额”的工程,单调材料的品种和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综合调整系数执行《成都市建筑材料价格表调整表七》,单调材料价格双方有签价的按签价,未签价的参照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原《建筑经济技术信息》下同)的市场综合价格调整。
二、按“四川省2004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办理预(结)算的工程,单调材料品种按定额中分析的材料确定,单调价格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综合价执行。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凡合同中已按照川建价发(72)号文规定确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调整系数的,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中未作约定或在无风险系数的情况下约定材料价格不调的,材料价格按以下规定调整:
1、材料价格调整的品种按以下顺序确定:
A、双方约定;
B、投标文件中的材料消耗量(单价)表;
C、投标文件能分析的材料品种;
2、调价办法:
A、可调材料价上涨,以招标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相比,按实调整上涨超过5%以上的部分;
B、可调材料价格下跌,以材料的中标价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相比,按实调整跌幅超过5%以上的部分;
四、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可调价材料,由双方参照以上办法根据施工期的市场价协商调整。
五、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五年三月四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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