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时间名词解释
时间:2023-04-12 17:01:07 4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合同生效时间名词解释

合同生效时间,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的原则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生效。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民间借贷合同自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但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合同已经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只有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借贷合同才生效。

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贷合意,即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民间借贷合同,仅表明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不能证明合同的生效;如借贷双方不仅合同已经成立,且出借人实际上交付了借款,才表明合同生效。因此,以上是判断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标准,这将直接决定和影响到诉讼中双方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对证据、事实的认定。

三、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根据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是,质押合同是从质押合同签订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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