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洗钱行为的罪犯,只有在满足特定缓刑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以得到刑法中所规定的缓期执行判决。这些条件包括:
首先,罪犯应当因触犯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指控;
其次,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必须看到犯罪分子具有真实、深刻的悔悟并产生了积极的改变,而法院依据这一事实判断暂时不予执行原定的惩罚刑罚也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威胁;
最后,该罪犯不应该是因为屡次犯罪而被认定为累犯,亦非犯罪团伙的首脑或组织者。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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