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的手续如下: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2.审查。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3.登记。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孤儿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收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名以下的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法典》实施后收养孩子还需要具备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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