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包括: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给承租人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二)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房屋未按合同规定维修,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当负责维修;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三)出售、转租房屋时,未依法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承租权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必须解除合同;
(2)出租屋使用不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不合理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仲裁程序有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仲裁程序有:
1、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仲裁庭根据当事人选择组成;
2、开庭裁决;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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