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拍卖的主体资格
时间:2023-06-14 16:40:59 3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物拍卖的主体资格即拍卖人的资格,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要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人民政府指定。《48号文》公布的一段时期,各地为了贯彻文件精神纷纷指定允许拍卖公物的拍卖公司。有的及时成立了专门处理公物的拍卖机构,许多都是政企不分,带有计划经济色彩,比如工商局成立的,财政局成立的,物价局成立的,商业主管部门成立的等等,都是国有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拍卖业迅速发展,各种经济成分的拍卖企业纷纷出现,国有拍卖企业也大批改制,拍卖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一家两家指定拍卖机构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同时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也各行其是,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自己行使指定的权利,海关搞入围、工商局搞入围、法院搞入围、技监局搞入围……已经打破了原来政府指定的局面。目前大家看到的就是这样的状况。

面对这样的现状,讲课时就不能照本宣科了,一定要把《拍卖法》的规定和后来形势的变化给学员们讲清楚,现在各地基本上已经打破政府指定拍卖机构的模式了,企业要努力去争取这些特殊标的的拍卖,要适应各行政主管部门“入围”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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