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预约合同的过错
时间:2023-02-28 09:30:38 3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是明示拒绝订立本约或以行动表示拒绝订立本约。二是对未决条款恶意磋商。在订立预约时当事人可能会对本约的部分内容进行磋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称为已决条款,未进行磋商的部分称为未决条款。对于未决条款,双方应本于订立本约合同的目的诚信进行磋商,若一方恶意对未决条款进行磋商导致本约不能订立的,则构成违约。三是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若一方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从而导致无法订立本约的,构成违约,若一方违反已决条款,从而导致本约合同不能按照已决条款订立的,亦然。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强制缔约

当事人双方签订预约合同之目的,是为了签订本约合同。因此,一方当事人违约时,较多守约方希望法院判令强制缔约,其实质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预约合同,直至签订本约合同。

2.强制履行

判令违约方强制履行,应属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中的例外情形。构成该情况的前提为,虽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文件名为预约合同或者具备部分预约合同的外观要件,但实质上其已经具备了本约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应被认定为本约合同。在本约合同已经缔结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约合同。

3.赔偿本约履行利益

本约履行利益是否可以支持,也是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中较大的分歧所在,在司法裁判中,甚至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

4.赔偿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赔偿是使守约方之处境回到合同(未信赖允诺)前,即赔偿所谓的消息损失(成本费用支出等)。

二、违约责任的分析

合同无效,除非合同中有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的约定,否则违约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无效后,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过错责任。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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