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单位:朝阳市某塑料生产厂
咨询问题:今年2月,我厂因产品滞销,无力偿还贷款,经法院和有关部门核定宣布处于濒临破产的法定整顿期间。于是,我厂决定转产同时裁减人员10人,并决定提前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这10人对我厂的决定不服,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想问一下,企业在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不善时,可以裁员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可以,我厂要怎样做呢?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可能出现的,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不得已的选择。你厂因产品滞销,无力偿还贷款而被宣布濒临破产,进行整顿,企业决定转产、裁员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合法的。但需要清楚一点:企业裁减人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劳动部[1994]447号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要做出裁员决定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在10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你厂应当及时发给他们经济补偿金。这笔钱是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包括他们离开企业后找不到工作造成暂时失业、生活发生困难需要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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