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泾镇53岁村民徐某,独身,无子女。2007年6月因病住院治疗,先后三家医院均诊断为肝癌,并告知一般情况下生命期为三个月左右。他原住房拆迁后,在漕泾镇区购买60平方米商品房一套。住院期间,徐某外甥王某给予其的照顾比较周到,考虑到病情及后事,徐某请求漕泾司法所给予办理遗赠扶养的相关法律手续。漕泾司法所联系了公证处,约定时间去医院现场办理了遗赠扶养公证,按照公证内容,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以后的生活和后事的费用全部由其外甥王某承担,徐某过世后其名下的住房归王某所有。徐某在医院住了三个月出院,谁知一年半后,徐某仍健在,而且各项体症尚好。
按照公证文书,王某支付了徐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生活费共计5万多元。现在王某觉得负担较重,对徐某的生活费支付也不及时了,关心照顾也不周到了。为此,徐某向漕泾司法所、镇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按公证协议履行。漕泾司法所、镇调委会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过程中,明确指出,双方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经公证,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双方必须履行。经调解,双方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王某每月16日给付徐某400元生活费,不足部分由漕泾镇民政及村委给予适当补助。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有子女也可以跟别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子女不能因为有别人赡养自己的父母,自己就不履行赡养义务了;子女有权利继承抚养协议以外的父母遗产。抚养人虽然签订了抚养别人父母的协议,但是不影响自己对父母进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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