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项规定是否有对所转让股权的比例限制或公司性质限制?例如,甲企业转让其全资子公司乙(为房地产公司)的30%股权给丙企业,是否不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鉴于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和**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没有股权转让比例的限制,但是如果转让的股权,其表现形式主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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