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同前是否可以返还交付的定金
时间:2023-10-03 14:27:24 1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在签署合同前是否可以返还交付的定金

在签署合同前是可以返还交付的定金。由于是没有签订合同前收取的定金,当事人可能没有法定的理由来收取,因此收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退还。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后来的合同中对此进行了追认,则定金成立,适用定金罚则,支付定金的一方反悔的,可以不退还该项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纠纷怎么写起诉状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4.原告应当提供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也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下列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

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n(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n(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n(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n(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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