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所有者”。第九十五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该法第九十七条还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大修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共有人占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他人共有财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受人善意取得的,应当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卖方应对共有人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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