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提起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3-08-07 10:41:37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起诉抽象行政。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的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规。2、注意复议前的情况,对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先向做出此行为的机关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些行政行为。详见有关规定。3、注意诉讼时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主要包括以下四项规定: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4、此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体必须合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起诉应当向一些人民法院提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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