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2001年2月1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分期付款购买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鲁XX与农行东营区分行签订的分期付款购买合同承保分期付款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农行东营区分行为受益人;被告人任XX保证,如果因被告人陆XX违反上述主合同条款,原告向农行东营区分行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在向农行东营区分行付清货款后,有权对被告陆XX行使追索权,被告陆XX无力偿还或不足偿还时,由被告任XX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金额为28875.92元,担保方式为共同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陆某某签订了分期购车抵押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抵押人为被告鲁XX,抵押权人为原告,抵押物为吉利汽车鲁e-12241。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1年6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1年2月19日,原告(丙方)保证被告陆某某(乙方)与农行东营区支行(甲方)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本合同主要约定如下:贷款期限为2001年2月19日至2003年2月19日;自2001年3月起,贷款本息每月20日返还一次;担保方式为履约担保,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向丙方投保,以甲方为被保险人、唯一受益人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履约保险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本息的担保;借款人连续三期未偿还贷款或一期贷款逾期超过三年的超过三个月,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收回已提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被告陆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代被告偿还贷款本息13808.71元。原告要求被告陆某某支付借款本息、违约金和原告为追偿债务支付的律师费。律师回答:
抵押合同由原告和被告陆XX签订,抵押权人是合同规定的原告。ABC不是抵押权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因此,应判决原告在处分抵押物后确定担保范围,并由任XX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第二被告支付价款不足的部分。相关法律知识: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司法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能力和资格。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一般坚持诉权的二元论,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当事人请求法院司法救济的权利)。其外延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权、被告的反诉权和实体的起诉权(即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其外延主要表现为期待胜利权和申请执行权。诉讼中的诉权是请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权利,它是以纠纷本身为基础的。当双方就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时,双方意见不一,权益归属不明。显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将争议提交审判程序,并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言,它是以民事权益为基础的。由于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根据其实现的可能性,只能属于纠纷一方。这也是它与诉讼权利的明显区别。实体诉权的主体应当是实体权利与请求权相一致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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