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代位权可以表现为追索权,也可以表现为再追索权。一般认为,票据保证人的代位权,其性质应为再追索权,而非追索权。这在被保证人为背书人时,是毫无问题的。不过,当被保证人为汇票承兑人或者本票出票人时,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后进行代位追偿的权利,其性质就不一定是再追索权,也可能是追索权。也有人认为,保证人对汇票承兑人可主张的权利,其性质应解释为付款请求权。实际上,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已经因票据权利人向保证人请求行使而消灭,因而,保证人向承兑人代位求偿时,其权利性质就转化为追索权即偿还请求权,而非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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