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车位的所谓“产权”实际上仅仅是一种使用权的体现。换言之,若所购买的车位使用权不受任何期限的束缚,那么在这一点上,二者确实并无明显差别。
然而,如若购买的车位使用权受到有期期限的约束,那么二者依旧存在差异,原因在于,真正具有产权的车位是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限制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为国家所有;
其二为集体所有。具体而言:
1.对于车位占用的国有土地,车主仅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所谓的产权与使用权,从根本上讲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2.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很可能体现在使用期限的长短上。也就是说,所谓的拥有产权的车位,意味着其使用期限是无限的,而如果购买的车位使用权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使用期限,且该期限也没有任何限制,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二者的效力是等同的。但是,如果使用权存在期限限制,那么当期限届满之后,车主还需再次进行购买。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的时候,凡是租赁年限超过20年且不向业主声明超出年限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都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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