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公司,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3)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制定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对经理的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将公司法定职权列明,再增加一个综合条款,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其他职权与所列法定职权并存。《公司法》关于总经理职权的规定,在另一款中列明:“公司章程对总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职权可以否定《公司法》关于总经理职权的规定。这种差异在实践中可以看到
此外,《公司法》通过“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和“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条规定,为总经理职权设置了相当大的蓄水池。总经理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充分授权后,有权对政府和反对派负责;当总经理的权力受到蓄意限制时,他应该谨慎行事,步履蹒跚。董事长、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管理权如何分配,股东对总经理的授权程度如何,需要根据股东的需要确定,总经理在公司中的作用以及其他诸多因素的防范措施总经理的分权和权力制约是公司法所允许的,两者之间没有好坏之分。但是,无论从哪个方向操作,股东都要通过公司章程等配套管理制度进行细化和明确,避免授权不清和公司治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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