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需要什么要求
时间:2023-05-13 11:01:38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要求

1、申请人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天津户籍或持有签注期限内的天津市居住证,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人事档案在天津;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4、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5、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6、取得二级乙等或以上级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7、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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