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司法解释》规定了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就可提出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此项规定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其它合同?
答:从该规定中不能推导出此种结论,《司法解释》第2条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充分考虑我国建设市场的复杂性和建设行业的特殊性,尽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最终目的为了保证当事人合同目的实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的目的得以实现合同,而工程款支付也直接涉及到农民工群体的利益,故确立了按照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分水岭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从现状看,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维护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全文2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