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龙传网科(北京)流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美视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被告作为委托方在未对原告开发的“猫爪播放器”软件进行测试的情况下不得以软件不符合需求为由拒付合同款,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开发金额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龙传网科诉称,2007年7月5日,原告与中美视瑞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美视瑞委托原告进行“猫爪播放器”软件的研发、定制和售后技术支持,中美视瑞于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0日期间每月向原告支付2万元报酬等。后原告如约向中美视瑞交付“猫爪播放器”软件,但中美视瑞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6万元报酬。中美视瑞之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中美视瑞向原告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6万元报酬,并向原告支付利息500元。
被告中美视瑞辩称,龙传网科向我公司交付的“猫爪播放器”软件并未经被告验收或者测试,被告认为,该“猫爪播放器”软件并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定制需求,故被告据此有权拒绝向龙传网科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6万元报酬,被告不同意龙传网科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技术委托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猫爪播放器”软件的测试方,原告向被告交付“猫爪播放器”软件之后被告已成为该软件之实际持有者和控制者,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组织双方共同对“猫爪播放器”软件进行验收或者测试,但实际上被告并未积极对该软件进行验收或者测试,且其亦未就“猫爪播放器”软件向原告提出过任何质量异议,故该“猫爪播放器”软件至今尚未经过验收或者测试之责任应在于被告,且被告以其自身之不作为为由径行推论该“猫爪播放器”软件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定制需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被告在庭审之时,亦不能明确说明“猫爪播放器”软件何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制需求,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该“猫爪播放器”软件存在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定制需求之处,故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原告已向被告交付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定制需求的“猫爪播放器”软件,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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