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挂靠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运输公司胜诉,被告王某七日内支付所欠运输公司的有关费用,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0日,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货车挂靠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王某将其个人出资购置的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合同有效期两年;原告为被告王某车辆正常运行提供服务、便利;被告王某每月27日前向原告交纳主管部门收取的各项规费、税费,并向原告支付挂靠费200元。挂靠合同到期后,被告王某仍然挂靠原告名下从事运营,原告也未提出异议。期间,原告为被告共垫付车船税、保险费等各项费用20568.40元。后由于原告运输公司向被告王某索要垫付的各种费用,但被告一直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挂靠合同从事运输业务,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到期后,被告仍然依据原挂靠合同从事运输业务,原告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原挂靠合同的继续履行,形成不定期挂靠合同。由于被告在此期间,不能按时交纳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双方的挂靠经营合同。对于原告为被告垫付的税款、保险保险费等欠款,被告应当予以归还,并赔偿利息损失。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解除,被告王某七日内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等欠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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