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受同行相护影响,参加鉴定医生缺乏法律知识和证据认知能力,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一、什么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的依据不足
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是: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之鉴定意见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补正措施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二、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三、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有哪些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如下:
1、起诉: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支付起诉费,等待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法院审查起诉材料,在7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审查,法院认为案件属于自己管辖,将通知被告应诉;
4、庭审:庭审后,法官将安排具体的庭审时间。庭审结束后,原告和被告出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最终意见陈述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鉴定医生是否有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残疾,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并向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然后法院应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提交委托鉴定函和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法院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各种证据,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后,任何一方不服,15上诉可以在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在上诉期间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法院将在事实判,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当事人仍不服的,不得申请再审,除非符合再审申请;
9、执行: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的日期内支付款项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上诉程序:当事人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一个月内提出,或者知道再审事项存在6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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