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存、收集好隐私泄露的证据以及对方的信息。
(二)如果是网络用户侵权的,受害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的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害进一步扩大,网络服务站殆于履行相关责任的,则要和侵权人一起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帮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步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侵犯他人隐私,是可以让对方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构成民事侵权,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11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让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等,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选择相应的承担责任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一、隐私权的适用范围
(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法人的秘密一般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而非个人的人格尊严之内容;
(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
(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如果与隐私权相对的公共利益足够重要,那么隐私权是可以克减的、是受到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应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公权力介入私生活的有力限制与约束,在法律执行和司法程序中应遵循相关的程序性规则
。
二、隐私权的意义
(一)体现自由的价值
隐私权包括多种内容,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都体现了“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的自由的价值;而体现“支配”、“控制”的自由之价值如个人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种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二)体现秩序的价值
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主要表现为:通过设立隐私权,使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调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的立法及其严格实施,不仅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而且保障人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工作,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
。
(三)体现尊严的价值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隐私权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与此相联系,隐私权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个人领域的利益,那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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