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效力的确立方法:当出卖方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该份预售合同应被判定为无效合约;然而,若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方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份预售合同可被视为有效。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四项基本条件:首先,出卖方必须已经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出卖方还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次,根据所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出卖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已经明确了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日期等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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