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收定金一方违约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相关金额。
一、解除合同后还需要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因此违约金条款也应随之消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继续有效。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二、迟延履行违约金是典型的“惩罚性违约金”,而非“补偿性违约金”。
二、什么是迟延履行违约金
迟延履行违约金是典型的“惩罚性违约金”,而非“补偿性违约金”。
1、所谓“补偿性”违约金是指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如果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数额适当调整。
2、所谓“惩罚性”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全部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有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损失另行赔偿;没有损失的,违约金照付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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