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选择代债务人偿还出借人的借款,实际上承担了保证人的责任,所以申请人视同为出借人的保证人。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以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按照《民法典》担保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担保人清偿债务后,追偿权的实现相对比较困难,即便诉讼中对债务人的相应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也可能被债务人的其他债务稀释掉。当然,即便能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追偿,实施起来也较为麻烦,还存有一定风险。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实施后,再也不用担心这样的问题:即担保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对于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担保人依法就享有了该抵押权,而且可以在追偿权案件中一并主张该抵押权。
律师补充:
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
在帮他人担保时,一定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经济状况;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等,以达到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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