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徽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首例担保人单独起诉反担保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
2013年8月,原告程某、余某以其共有的商铺为借款人许某,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胡某、姚某又与两原告共同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一份,由两被告向两原告提供反担保。银行向许某发放贷款400000元后,因许某逾期未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两原告代许某偿还了银行的债务本息合计43万余元。两原告认为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为此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反担保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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