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条例规定,合法生育二胎并且符合晚育条件的职工,享受晚育假增加60天和男方护理假15天的政策。这意味着符合该条件的女方晚育产假可休158天。
据悉,针对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为倡导按政策生育,新《条例规定了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且晚育的职工,享受原来只给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假(增加60天)和男方护理假(15天)的政策,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另外,根据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条例规定“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较原《条例的休假天数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