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赠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三)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一般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识别
(一)附条件赠与与目的赠与的区别
所谓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而附条件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条件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条件,以求得结果的实现。
(二)附条件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条件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条件赠与中所附的条件,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条件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三)附条件赠与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而附条件赠与中所附的条件,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条件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二、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
双务与单务的区别在于是否双方都负有义务。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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