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合同特征条件
附条件合同的特征条件包括: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二、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成就前的效力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约束力,以及条件出现时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期待权。条件成就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三、附条件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附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所附条件成就之时,该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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