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时间:2024-01-05 13:10:33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对个人或企业占用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征收前需公告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使用税按面积定额征收,不同城市和县城税额不同,可在规定范围内加成征税。公园、名胜、寺庙等单位使用的土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荒地、滩涂等经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享受10年免税。

土地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或企业所占用的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应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公告10日后开始,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而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不同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同时,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荒地、滩涂等土地,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土地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土地征用过程。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前需进行公告并由相关政府部门具体实施。而土地使用税则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面积征收的税费,税额因城市和县城而异。为了避免滥用土地和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范围内加成征税。某些特定用途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经过整治和改造的土地,可享受10年的免税期。土地征收和使用税的实施有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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