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印花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根据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按成交价格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土地增值税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税率为3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部分)、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部分)或6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屋买卖和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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