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和费用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用好用好,提高效率。
第二,银行账户必须按照银行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仅用于本单位业务收支结算。严禁将账户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三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除业务需要外,不得泄露。第六十二条银行账户印章的使用实行三章制度。即: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经理专用章和会计专用章由本人保管,不得一人保管和使用。印章保管人临时出差时,应当委托他人保管。
第四条银行账户交易应当逐笔记录。不允许多次汇总记账,也不允许按收款的顶部记账。各单位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未达到收支平衡的,在办理信汇、电汇、汇票转账(含自备汇票转账)、转账付款等付款时,应当制作调整表,逐笔调整收支平衡。,会计人员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表应附在付款凭证后,以备将来参考
项目经理负责审批付款审批表。会议经费的审批权限为:
属于预付、定金的,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费由所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主任共同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共同审批;总经理负责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项目的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所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主任共同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共同审批;总经理负责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的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自有汇票的,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下属公司正副经理共同审批,企业和财政部长;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共同审批;总经理负责审批金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超过2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固定资产购置和维护,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由下属公司正副经理共同审批,企业及财务部主任;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总经理批准;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按照批准的合同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5万美元(含5万美元)的资金由外贸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部主任共同审批,不足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由总会计师、分管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共同批准;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总经理批准;超过50元的,须经董事长批准
同一项目(含同一行业)应按总额报批,不得为逃避审批而单独报批或付款。报请上级批准的项目,报批单位应当首先提出初审意见;经总经理或者董事长审批的,应当先报总会计师审核。财务人员有权而且必须拒绝支付违反上述规定的款项,并要求上级机关及时处理
第六条按照批准的合同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支付方式和目的不得变更。未经收款人正式委托,不得变更收款人(人)。代为支付的,应当报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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