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大致如下:
1.申请者及其共同受众家庭人员必须拥有本市的城镇户口,且需在本市工作或者定居生活;
2.整个家庭年平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必须满足政府公开发布的相关标准;
3.目前用户还没有属于自己的所有权住房,或者其现有住宅的人均居住空间不得小于10平米;
4.从未享受到以下各类购房优惠政策:
(1)以房改成本的价格或具体标准购买国有租赁房屋;
(2)购置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与单位内部集资建设的房产项目;
(4)认购落实华侨政策的专项用房;
(5)得到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划拨的其他购房补贴政策;
5.请求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申请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购买或者出售任何形式的房地产。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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