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一般房屋转移登记的流程
1、一般房屋转移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复审、核准后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3步:交费领证
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及市财政局设在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的契税征收窗口交纳相关税费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2、军队、涉外房屋初始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后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3步:交费领证
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及市财政局设在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的契税征收窗口交纳相关税费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办理时限
对不需要外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需要外查核实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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