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
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不包括金融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
外汇管理局规定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3.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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