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1)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2)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3)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4)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申请材料:
(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
(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持有关材料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办理,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备案。
办理期限:
外汇局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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