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有关BOT的法律或法规,实践中指导BOT工程项目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原外经贸部于1995年发布的《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于1995年8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通知》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对BOT含义的理解存在偏差,两《通知》的内容互相矛盾,与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协调。因此,针对BOT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活动加以明确。立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各国关于BOT的立法模式目前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现有的法律对BOT进行规范,没有专门的BOT法;另一种是制定单项的BOT法,对BOT的运作提供专门的法律规范。我国BOT立法应采取单项立法模式,制定一部专门的BOT法律,以解决并规范我国在项目投资方面的问题。2.对BOT的含义进行立法上的界定问题。基于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BOT系指建设-经营-移交,即BOT投资模式中不允许基础设施所有权的转移。3.BOT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我国BOT立法中应对BOT合同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界定,并对各类BOT合同共有的基本条款在立法中予以规定,以便于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地方政府的操作。4.BOT投资模式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问题。BOT投资模式的争议大致会出现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BOT合同主体双方之间和BOT合同的辅助合同主体之间的争议,这些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BOT投资模式的基本法律关系
从各国和我国现有的BOT投资实务来看,BOT投资模式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有很大的不同,也不同于各种贷款协议,而是一个主体多元、权利和义务复杂、涉及到公众利益、适用法律广泛的系统工程。其关系涉及到东道国政府、BOT项目承办公司、投资股东、金融机构、承建工程公司、原料供应、设计和经营管理公司等,他们之间通过谈判,签订相应的合同,其所反映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1.东道国政府与BOT项目发起人之间通过特殊授权形成的特权专营的工程承包法律关系。2.BOT投资项目发起人与依据BOT投资协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之间所形成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3.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因行政许可设立、法律属人管辖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法律关系。4.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就项目融资所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5.项目公司与工程设计公司之间所形成的劳务设计法律关系。6.项目公司与工程建设公司之间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7.项目公司与原材料公司之间的物质供应法律关系。8.项目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就工程质量、合同执行等而形成的保险关系。9.项目公司与经营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另外,还有基于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关系而延伸出的产品回购买卖关系、项目设施移交的经营权转移关系等法律关系。在以上所有这些法律关系中,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的特许专营的工程承包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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