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帮信罪”的积极退赃金额,一般情况下需要基于犯罪嫌疑人具体的违法所得进行准确评估和计算。
如果能确切地明确该嫌疑人通过参与“帮信”网络犯罪活动中获取的所有经济利益,则需如数退还给有关方面。
在此前提下,对“帮信罪”实施者的主动退赃行为将会在量刑环节产生一定程度的减轻处罚效果。
这种积极的退赃行为,充分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深刻忏悔之意,对于司法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以及修复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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