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退赃二百万以下判5年左右。如果是诈骗所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退赃行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0万全部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情节不严重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减轻处罚。主动退赃的,最多可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但不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2、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或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或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哪些情形属于积极退赃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2、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我们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3、因对方索要而退还。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一是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二是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三是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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