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造假的法律后果
时间:2023-04-06 19:22:07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情况下,司法活动中的原被告双方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但在虚假诉讼中原被告的利益一致,一方提出诉讼请求另一方积极配合以达到损害第三人的目的。这类虚假诉讼具有不易被法院察觉的特点,只有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才会引起注意。正如本案,徐某和其家人扮演原被告双方,将逄某房产过户到徐某名下,真正的权利人逄某直至成为被执行人才知晓此事。在这过程中法院竟沦为徐某谋取利益的工具,不禁令人不寒而栗。公平与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最后法院发现事实真相并撤销判决,及时防止逄某的损失不断扩大。

一、欺骗他人分期付款算是诈骗还是骗子?

公司新来同事贾某使用假身份工作,向同事石某请求帮其分期付款买一部手机,石某欣然同意。随后,贾某利用石某的身份信息贷款9000元购买手机一部,当天下午贾某消失隐匿,拒不还钱,石某方知受骗随即报案,只能自己先行向银行偿还借款。之后,法院认定贾某构成诈骗罪

本案属于诈骗。在经济活跃,交易方式多样化的今天,类似这种三角诈骗的方式很多,其中以帮人分期买车受害者居多。首先看当事人的各自地位:行为人贾某是诈骗实行为施者,为了不法获利使用虚假身份,而石某受骗替贾某支付钱款,从而使贾某得到利益。这样一个诈骗行为即完成。从贾某客观行为上看,使用虚假身份及隐匿逃跑行为,其一开始就已经具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目的,这与普通民事欠债逃债有本质区别,也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点,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因此,贾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告第三者返还财物案件

告第三者返还财物案件:

朱某(女)与陆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结婚十周年之际,朱某发现丈夫与李某有婚外情。由于工作原因,陆某经常在承包工地留宿,并需要与客户应酬。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陆某与还未满20岁的李某结识,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2015年1月,李某与陆某生育一子。同年9月,陆某部分出资20万元为李某在苏州高新区购入一套价值75万元的商品房。其后,陆某又出资30万元为李某购买了一辆轿车。朱某得知实情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50万元。

虎丘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朱某与陆某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陆某向李某赠与的购房款20万元以及购车款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其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李某向朱某返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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