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予执行的时间规定,法律暂无明确的作出。法院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尽快的先予执行,保证申请人的正常生活。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先予执行是比较快的,因为适用的范围比较特殊,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在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以前,为了满足申请人在生活上,生产上的急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给付申请人一定数目的金钱,财物或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适用于3类案件:
(1)申请人要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
(2)申请人要求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如果不先予执行,申请人的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告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判决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原告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不先予执行。申请人如果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临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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