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1、完全没有实际交易行为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扩大交易金额,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3、利用自身社会关系,介绍他人互相虚开及接受虚开的行为。
4、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怎么认定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由于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甚至更多的是由单位实施),而对单位的处罚与对自然人的处罚又有诸多不同———如本罪的自然人犯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而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因此,如何准确界定本罪的单位犯罪,就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2、根据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之规定,成立单位犯罪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现实生活中,很多危害社会的行为事实上可以由单位实施———如单位领导人集体商议决定安排本单位人员去盗窃他人财物。但是,由于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盗窃罪之主本可以是单位,因此,即便是由单位组织实施的盗窃行为,也只能按普通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2)必须是行为人具有单位的身份。所为单位,即行为人须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这里“单位”不应有所有制上的区别,亦即无论是全民所有性质还是集体所有性质抑或私人所有性质的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理解“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一种物质存在,单位自身是无法实施什么行为的。所有单位的行为只有通过单位内部人员才能实施。因此理论上言之,所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指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
(4)必须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即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或者其收益归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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