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实质层面来看,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当法院发布的生效裁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所列举的四类情景之一时,检察机关才有必要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
其次,从形式方面剖析,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资格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之外,其他各级检察机关仅能针对下级法院发布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据再审程序提交的抗诉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必须予以严格受理与审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裁定。
因此,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控职责的专门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被赋予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按职权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
这首先源于人民检察院本身的职责属性,即依法独立履行检察权力,依法实施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法律监管,而这种抗诉权力无疑是公诉权的自然衍生物。
同时,无论是公诉权还是抗诉权,均须蕴含法律监督的内涵,否则,法律监督权将形同虚设,而检察权力亦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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