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生态环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破坏生态环境的免责事由如下:
1.不可抗力,但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且及时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3.其他免责条件,如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可以免责。
二、破坏生态环境的处罚是什么
破坏生态环境的处罚如下:
1.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行为人违规排污严重破坏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举证责任是由谁承担的
环境破坏纠纷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破坏者承担。环境侵权提起民事诉讼的,由造成环境破坏的一方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n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n(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n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n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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