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老70多岁,2005年老伴病故。赵老一人单独居住,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儿子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2012年5月,赵老经人介绍与邻村一位60多岁的丧偶老太太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但赵老儿子却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说再婚后就不再支付赡养费。果不其然,赵老再婚后儿子便不再给付赡养费了。2013年7月,赵老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律师解答:
子女对父母有法定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应当因为老人再婚就不支付赡养费用。同时,老人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即使赵老再婚,赵老儿子仍应继续支付赵老赡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七十五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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