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时间:2023-03-04 16:41:34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约定工程款以进度款分期支付的情形属于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工程款支付请求权是一笔债权,应适用一个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开始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但在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8.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款怎么处理?

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对此类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无效认定,有效处理”。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项: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又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则不予支持;四、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要就欠款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赔偿损失的。因此,建议收集并固定相关的证据,尤其保留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

三、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怎么起算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是从合同双方约定的应付货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三年,在此期间,有债权人向债务人催促偿还货款的行为,或其他法定中断情形,则诉讼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买卖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2、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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