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办理条件
时间:2023-05-28 20:27:08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申请经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机构名称、健全可行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与开展工作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3)有5名以上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5)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六、办理材料

拟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名称(所使用名称应当与业务有密切关系)、申办理由、申请业务范围、具备哪些相应条件、筹备情况等。

新设立机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兼营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提交可行性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制度)各一份

法定代表人学习和工作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办公场所所属楼高50m以上或位于一万㎡大型商场内或位于四万㎡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需提供。

办公场所所属楼高50m以下且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单位,一次验收通过的需提供。

机构经营地址,使用自有或者非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

机构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2年以上租赁协议证明。

机构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且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

机构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

机构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

机构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

机构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无法提交12至17号文件的,提交。

公司经营地址,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

公司经营地址,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变更经营地址,将住宅改变为商用的,除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之外,还应提交。

有资质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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