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总部是有权利和加盟商解除合同的,但是前提应当是满足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1)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是指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办事处欠的经济补偿可向公司总部要吗?
我原系上海一公司武汉办事处员工,离职时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在我怀有孩子的情况下给了我3500元的经济补偿,原欠条内容为:上海某公司武汉办事处欠某某3500元,此证明并盖有公章,且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名及身份证号,上海公司总部却对此事不回话。
??我想问,在原办事处负责人已离开公司,我能找总部要回我的钱吗?我已向总部索要这笔钱,但总部却迟迟不给回话,我想问,我能请上海劳动部门仲裁此事吗?
??琦琦并未说她的离职是谁提出的,所以离职之合法与否在本文中不再讨论。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琦琦所在的办事处欠她经济补偿之事到底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争议。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一系列纠纷,包括工资、休假、工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各类纠纷。在本案中,琦琦是因为离职而与办事处产生了经济补偿问题,不过办事处对于经济补偿并不否认,双方都同意补偿3500元,但是办事处就是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只是用欠条的形式说先欠着。单就离职补偿一事,是由琦琦和上海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如果就补偿问题发生争议的话,很明显是一个劳动争议。但是本案不同之处在于办事处对于经济补偿金并没有什么异议,办事处也认为应该给经济补偿。那对于经济补偿金双方可以说没有争议,也就是说,双方间并不存在劳动争议。争议在哪里呢?争议在于那张办事处的欠条的支付上。欠条说明办事处欠了琦琦的钱没有还,那这就是一个双方的借贷关系了,属于民事争议。
劳动争议的解决应该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效是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民事争议则不然,民事争议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时效有2年,即从办事处负责人写这张欠条的2年内琦琦都有权向公司索要欠款。
其次,我们来分析办事处这张由办事处负责人的欠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办事处是公司的派出机构,一般来说只是做一些调研、联系工作。法律有明确规定,办事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是法律没有否认办事处与别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因此这种由劳动关系引发的债务应该在合法之列。从欠条的项目上,琦琦所在办事处的这张欠条还是比较完备的,办事处的公章,负责人的签字都有,这张欠条还是有效的。
再次,我们分析一下欠条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琦琦担心办事处负责人换了人,他的欠条是不是就没人承担了?其实这样想是对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的一个误解。办事处的负责人签字盖章这个欠条时,负责人就代表了办事处,其法律责任就应该由派出这个办事处的公司负责,负责人的这个行为不是一个个人行为,而是一个公司行为。办事处的债务由公司承担是由办事处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他只是一个派出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办事处的行为最终还是要归为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来负担办事处的法律责任。
??分析清楚了上面三个问题,琦琦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琦琦当然可以去问上海的总部要回他的钱,当然要注意时效不要超过2年,去索要时也应该尽量留下证据,以便重新计算时效。实在无法解决,也不应该去仲裁,而是去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本身是一个民事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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